新竹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
1、為協助尋查中途輟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有效輔導復學,預防青少年犯罪及遏阻
雛妓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2、各國民中小學凡發現未經請假,不明具體原因未到校上課達壹星期以上、或轉
學未向轉入學校報到之學生、或經與家長連繫後得知其已輟學而去向不明者,
除依據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外,應即列為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對象,填具
附表資料,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3、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所屬國民中小學報送之中途輟學學生資料,應交由本縣
指定處理中途輟學學生資料之中心學校,負責將中途輟學學生資料輸入本縣『
中輟學生資訊管理系統』中。並於資料更新後立即透過學術網路傳送至教育部
。教育部每周彙整分析有關資料,將失蹤學生資料函送內政部警政署協尋。
4、警政署接獲教育部函送之中途輟學失蹤學生資料後,立即透過警政署資訊設施
系統,建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失蹤學生管制系統』檔案,並傳送各地警政單
位,配合查尋,隨時通知原就讀學校輔導復學。
5、中途輟學學生經原就讀學校輔導後復學、或已列入璞玉專案追蹤輔導者,學校
應列冊報送主管機關,並循行政程序由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列管。
6、教育部定期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代表暨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代表,與警政署
核對中途輟學學生建檔資料,並共同檢討輔導學生復學成果。
7、本要點追蹤管制期限自發現失蹤之日開始,軌行至該生十六歲為止。
8、本案每 一 學年結束後 一 個月內檢討成效,對執行本案工作績效良好單位,學
校及教育行政人員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獎,警政系統人員,由教育部敦請警
政署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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