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1日 星期六

新竹縣教育--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


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
      壹、緣起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接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因此國民教育階段學童有強迫接受國小及國中教育之義務,政府亦有義務提供六至十五歲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責任。六歲至十五歲學齡兒童尚未成年,無法個別善於盡其義務或爭取其權利,是以政府配合「國民教育法」的實施,訂頒「強迫入學條例」規範強迫入學權責與程序,明確賦予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
員會督責家長(父母或監護人)善盡送其子女接受強迫教育之法定責任(第九條)。己入學之適齡國民,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由學校勸導督促;如不遵從,報請鄉(鎮)(市)(區)公所,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第十條)。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人數皆維持在 5000人至10000人之間,顯示國民教育法的理想(有教無類,教育機會均等)尚未完全實現;強迫入學條例的規範,亦未收到預期效果。審其原因,最根本者有五:
    (一)鄉鄉﹝鎮﹞﹝市﹞﹝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係屬臨時編組,無專人及固定經費支援,且輔導積效未列入鄉鎮長政績考評,是以地方重視程度不一。
    (二)部份學校教師對於「時輟時學」學生常存觀望態度,報與不報時有延遲,對於整體輟學學生通報事務及權責規範亦不夠熟悉。
    (三)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尚未達到可資配合的充足條件,部份輟學學生父母依法接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處罰有其困雄。
    (四)整體教育投資長期不足,學校的物理環境、心理環境及文化環境,尚難建立多元教育內涵,留住所有可能中途輟學學生。
    (五)中途輟學學生的追蹤與輔導復學亟待學校與社輔、社政、警政、司法單位合作,而學校與社會輔導資源整合不易。
   中途輟學學生問題長期存在,近年來更因為青少年重大刑案多與中途輟學者有關,中輟學生問越已引起致社會大眾普遍關注,立法院、行政院以及監察院亦不斷關切,實為當前重大教育課題之一。我國在國民所得超過一萬美元以後,已有能力從根本改善客觀環境,逐步解決此一問題,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關切,行政、立法、監察單位的指導,均是教育行政單位憑以規劃改進方案措施之基石,教育部結合省市、縣市教育廳局主管中途輟學工作同仁,徵詢學者專家國民中小學實務工作者、以及社輔、社政、警政、司法單位人員意見,策打本方案,期能建構完善之通報及復學輔導網路,有效降低輟學學生人數,實現國民教育理想。
      貳、目標
整合學校與社會輔導資源,建構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網路,有效協助輟學生復學,貫徹「零拒絕」國民中小學教育,實現國民教育理想。
      參、策略 
  一、成立任務小組,統籌督導並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
  二、加強宣導工作,增進教師熟悉通報事務及輔導中輟學生權責。
  三、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建立協尋及追蹤輔導復學網路。
  四、發展多元教育型態,提供中輟復學學生另類教育內涵。
      肆、方法
  一、成立「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協調小組」教育部邀集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單位主管,組成「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協調小組,由政務次長召集,定期開會,協調督導各單位,落實執行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並協助解決相關衍生問題。
  二、修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辨法」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教育部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修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辨法」,具體規範教育人員對於中途輟學學生協尋、追蹤輔導、輔導復學相關權責與方法,強化中輟學生協尋復學及輔導復學後相關工作。
三、建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檔案案」省市、縣市教育廳局都責所屬國民中小學建立「中途輟學學生檔案」(電腦系統檔),按學年度登
        錄校內中途輟學學生資料,包括輟學日期、輔導復學、回流輟學情形,並定期(按月)與縣市通報資料比對檢核,徹底掌握校內中途輟學學生資料。
四、持續改善中途輟學學生通報管理系統教育部(電算中心)發展「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管理系統 windows版本」,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全國連線使用,並持續與警政署協商,發展教育單位與警政單位直接連線設施,俾使教育、警政,強迫入學委員會能夠同時即時掌握中途輟學,學生資料。
       教育部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分區辨理「中輟學生通報系統操作研討會」,增進教育人員熟悉中輟學生通報事務。
五、定期辦理「中輟學生業務經驗傳承研討會」教育部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定期辨理中輟學生業務經驗傳承研討會,,邀集行政人員及縣市中輟學彙辦中心學校人員,研討相關問題,傳承經驗,增進工作績效。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定期辦理(每學期一次)「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檢討會,加強觀念宣導,落實學校通報,及復學輔導業務。
          教育部逐年編制「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資料分析報告」,分析中途輟學原因類別,重要現象,並請專家學者建議應對輔導措施,印
       送行政機關及學校參考。
六、編印「強迫入學作業規範手冊」教育部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學校實務工作者及學者專家,依據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撰寫編印「強迫入學作業規範手冊」,明確規範中途輟學學生執行強迫入學之主要流程,以及相關單位搭配執行之工作要   領,八十七學年度起發送國民中小學、教育行政機關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提升中輟學生強迫入學工作之執行效果。
七、補助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月會運作經費教育部逐年補助各縣市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運作經費,並配合「教育優先區」計畫,針對中輟學生較為嚴重之地區,加強協助其辦親職教育與學生課業埔導,改善其環境條件,降低中輟學生問題嚴重程度。
八、建立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
           縣市(含直轄市)教育局結合縣市警察局、社會局及民間益社輔單,建立縣市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運用社會資源協助教育人員協尋輟學學生,並協助其復學。
       縣市教育局針對所屬每年逾十名以上中輟學生學校,督責其建立學校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有效協助中輟學生復學。
九、策動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縣市(含直轄市)教育局依據修訂頒布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等辦法」,策動所局學校教師積極參與中途輟學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結合社會資源,善盡教育人員責任。
十、擴大結合民間團體,追蹤輔導中途輟學學生教育部結合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參照與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合作之經驗,委由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追蹤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家庭,瞭解學生輟學原因,協助排除其環境因素,增進復學機率。
十一、落實「認輔制度」教育部結合省市、縣市教育廳局,配合中小學認輔制度之全面實施,鼓勵學校教師及社會義工志願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並將可能中途輟學及有輟學記錄復學學生列為優先認輔對象。安排具備愛心、熱心之認輔教師,透過晤談、電話關懷、親師合作,持續協助中輟學生,使之不再回流中輟,八十七學年度規劃六萬名認輔教師(可認輔約七萬名學生),應完全吸納所有中輟復學或可能中輟之國民中小學學生。
十二、推動多元彈性教育課程
教育部結合省市、縣市教育廳局,積極規劃推動國中技藝教育、寒暑假期潛能開發教育,第十年國民技藝教育等多元彈性教育課程,提供學生不同的選擇管道,給學生成就感,希能留住更多的學生在學校,降低實際中輟人數。
十三、籌設中途學校,提供中輟復學生另類教育方案教育部結合省市、縣市教育廳局,積極規劃多元型態中途教育設施—中途學校 (包括資源班、分班、分校、以及與社政保護單位合作式班別) ,為特殊需要中輟復學學生提供另類教育方案 (供應食宿,實用活動技藝導向課程,有社工員、心理師協助) ,九十二年度之前,每縣市應至少有一所中途學校,全國每年約可照顧2000人至3000人中輟而需要具體協助之學生。
十四、定期辦理「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評鑑教育部逐年邀集相關單位人員會同專家學者,辦理省市、縣市「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複學輔導工作訪視詳」瞭解重點工作執行績效,獎懲有關人員。
        縣市(含直轄市)定期(每學期)針對所屬,中途輟學學生較多學校,辦理訪視評鑑,協助其推展重點工作,並檢討績效,推荐有功人員及失職人員接受獎懲。
      伍、行動步驟
   一、教育部「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協調小組」應於八十七年六月底前成立,依據「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協調小組設置要點」、「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及本方案,督導教育行政單位並協調相關單位落實執行各項工作。
   二、教育部及省市、縣市教育廳局與中途輟學學生工作攸關單位主管,參與「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協調小組」擔任委員,並指定專人兼辦中輟學主有關業務。
   三、為落實本方案各項工作,教育部應按季召開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協調小組會議,逐年編印「中途輟學學生資料分析報告」、「強迫入學作業規範手冊,辦理「中輟學生業務經驗傳承研討會,「中輟學生通報系統操作研討會」、「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評鑑」及「頒獎表揚有功人」各一次。縣市 (含直轄市) 每年應辦理「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
         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檢討會」兩次,訪視評鑑所屬學校中輟學生業務兩次,並審慎指定中輟學生通報彙辦中心學校,定期檢核通報系。
   四、縣市(含直轄市)為建構地區中途輟學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應主動辦理學校及社輔、社政、警政單位座談活動,或鼓勵教育人員參與支援社輔機搆活動。
   五、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資本門在教育部「籌設中途學校」,經費項下支應,經常門在「地方國民教育補助」及「青少年輔導計畫」經費優先支應。省市、縣市亦得配合編列年度預算或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陸、預期成效.
   一、每年降低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人數百分之十以上,九十二年以,後每年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總人數不逾2000人(不含失蹤部份﹞。   二、每位輟學後復學學生,及可能中途輟學學生均有教師或社會義工認輔,協助其適應學校生活,每位長期中輟學生均有民間社輔單位社工員定期追蹤輔導。
   三、九十二年度以後,每一縣市(含直轄市)至少均有一所以上中途學校,並規劃多元型態中途教育設施,妥予照顧中途輟學而有特殊需要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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