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更生保護會也負起中輟生及問題青少年的教化之責

  

               更生保護會也負起教化之責

    為安置輔導身體健康,有謀生能力而無家可歸之受保護人及辦理吸毒犯受保護人心理戒毒輔導,本會設有臺南、高雄、屏東、花蓮、基隆等五所輔導所,結合社會各項資源針對收容人施予輔導業能訓練、生涯劃及性行輔導等;對於年老或身心障礙個案,則予轉介安置。


1.一般輔導所:
  提供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應受保護人直接保護,解決其無家可歸或暫時性居住問題,並施以就業、技能訓練、心理諮商等輔導。收容期間訂為一年,無繼續收容必要者得辦理離所;期滿後如仍有收容必要者,得申請延長之,最多以三年為限。收容期間供給食宿,每週視情況酌發所需日用品及零用金,並輔導參加技能訓練、就業、就學或轉介收容。
2.心理戒毒輔導所:
  收容離開矯治機構而自願接受更生保護之吸毒者,依本人或其家屬提出申請,或由本會所屬各分會及其他機構推介,經審核獲准入所者,由直系親屬或監護人陪同到所辦理報到手續。輔導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輔導方式包括心理輔導、生活輔導、宗教活動、教學課程及職能訓練等各階段教育輔導,以加強心理建設,端正生活言行,健全人格發展及適應社會能力。旨在使雖已戒除身毒而仍缺乏心理建設及自制力之受保護人,於出獄後有一理想之場所戒除心毒,增強其使命感與社會責任,遠離毒品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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