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新竹縣教育--輔導中輟學生的權責與方案
輔導中輟學生的權責與方案
壹、前言
教育部依據強迫入學條例之精神,以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定,訂頒「國民中小學中途學校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復學輔導
辦法」,中輟學生之定義如下: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發現有未經請假未到校達三天以上之學生,應即將其例為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對象,未請假學生包括學期
開學未到校註冊,或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之學生。」
國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現代國民的基本能力,協助學生瞭解自己、適應環境、發展群性、發展創造與學習的潛能、養成良好的生活
習慣與學習態度,進而培養其健康的生活理想與人生觀。惟有極少部分的學生由於種種因素無法完成國民教育,而造成諸多教育、文化
與社會問題。根據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及學者專家等單位的有關青少年犯罪的統計,中輟學生是青少年犯罪的最高危險群,而學生
中途輟學的因素一直存在於家庭、社區及學校中。故而中輟學生的預防與輔導實有賴家庭、學校與社區資源網絡共同攜手努力。
貳、 現況分析
一、八十六至八十七學年度輟學總人數約在8,000 人至9000 人之間輟學率在0.30% 至0.20% 之間 ,八十八學年度有明顯改善。
二、輟學率較高縣市集中於東部地區根據縣市提送資料統計之後,發現八十六學牟度輟學率較高之縣市分
別為台柬縣(1.16%)、花蓮縣(0.87%)、屏東縣(0.50%,八十七學年較高之縣市分別為花蓮縣(O.99%)、台東縣(O.93%)、基隆市
(0.53%)、新竹市(0.52%);八十八學年度較高之縣市分別為花蓬縣(0.89%)、台柬縣(0.46%)、基隆市(0.41%),有集中於東部
地區之趨勢。
三、失蹤學生比例佔輟學人數1/4至1/3之間 根據近四年中輟學生資料分析,發現八十六學年失蹤學生佔
輟學學生比例為42.8%;八十七學年失蹤學生佔輟學學生比例為 25.9%;八十八學年失蹤學生佔輟學學生比例為29.3%整體而
言,失蹤學生比例約佔輟學人數1/4至1/3。
四、國小中輟學生約佔總數15%強,近三年來,國小中輟學生佔總輟學生比例八十六學年度為
14.6%,八十七學年度為18.0%,八十八學年度為16.9%。總和平均約佔15%強,相對而言,國中情況較為嚴重,為國小之五至六倍。
五、中輟女學生比中輟男學生約少10%至20%之間 ;中輟生的性別分佈:八十六學年度比例維持為54.6%:45.5%,八十七學年度比例拉
開為59.4%:40.6%,八十八學年度為59.3%:40.7%。整體而言,輟學女學生約比輟學男學生少10%至20%之間。
六、輟學原因以個人因素及家庭因素為主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因素分為五類,以八十八學年度來看,主要
是個人因素,佔46%,其次為家庭因素,佔28%,學校因素則佔g%。
七、單親家庭及原住民輟學學生佔總輟學學生比例居高不下
另一個令人注意的數字,是中輟學生人口中,為單親家庭者八十六學年度20.6%,八十七學年度為28.8%,八十八學年度為3l.l%.
平均而言,幾佔中輟人口的1/4至l/3,顯示單親家庭的不穩性高,其子弟有較高的輟學傾向。原住民輟學人數三年來亦佔總輟學人數
8%至10%之間,亦值得大家關切。
八、中輟學生復學率已有大幅提升 .
根據近二年中輟學生資料分析,發現八十六學年度復學生比例為32.O3%,八十七學年度復學生比例為56.29%;八十八學
年復學學生比例為59.70%,顯示近年來,各單位配合教育部加強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工作稍具成效。
參、教育部及相關單位施政對策
一、因應性措施;
(一)修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瓣法」(教育部主辦,內政部、法
務部、原民會參與) 教育部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修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
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具體規範教育人員對於中途輟學學生協尋、追蹤輔導、輔導復學相關權責與方法,強化中輟學生協尋復
學及輔導復學後相關工作。有關警政、民政、戶政、社政、法務、原住民教育單位配合事項,邀請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主管
參與協商。
(二)建立「全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檔案](教育部)
省市、縣市教育廳局督責所屬國民中小學建立「中途輟學學生檔案」(電腦系統檔),按學年度登錄校內中途輟學學生資料,包括輟
學日期、輔導復學、回流輟學情形,並定期(按月)與縣市通報資斜比對檢核,徹底掌握校內中途輟學學生資料。
(三)持續改善全國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統(教育部、內 政部)
教育部(電算中心)發展「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統Windows版本」,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全國連線使用,並持續
與警政署協商,發展教育單位與警政單位直接連線設施,俾使教育、警政,強迫入學委員會能夠同時即時掌握中途輟學學生資料,
教育部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分區辦理「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統操作研討會」,增進教育人員熱悉中輟學生通報事務。
(四)督導縣、鄉(鎮、市、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運作功能(教育部、內政部)
內政部要求省市、縣市政府,督導鄉(鎮、市、區)公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規定,成立鄉(鑣、市、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落實執
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強迫入學工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書面警告,限期入學;罰鍰,限期入學;持續罰鍰,直至入學為止;移
送法院強制執行),發揮強迫入學委員會應有運作功能,有效協助中輟學生復學,(惟運作功能不彰,詳如附件2)
(五)建立全國中輟失蹤學生巡警掌上型電腦資訊系統(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儘速將中輟失蹤學生資料系統,發展為巡警掌上型電腦通報資料,提供全國巡迴警察人員,同時通報協尋中輟失蹤學
生,增進通報協尋時效,提高尋獲輔導復學比率。
(六)定期辦理「全國中輟學生輔導業務經驗傳承研討會)(教育部)
教育部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定期辦理「中輟學生輔導業務經驗傳承研討會」,遨集有關教育、警政、民政、戶政、社政、法務、
司法(觀護)、原民會單位行政人員、縣市中輟學生彙辦中心學校人員及相關團體人員,研討相關問題,傳承經驗,增進工作績效。
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定期辦理(每學期一次)「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檢討會」,加強觀念宣導,落實學校通報及復學輔導
業務。檢討會進行時得遨請同層級警政、民政、戶政、社政、法務、 司法(觀護)、原民會單位人員參與。
教育部逐年編印「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資料分析報告」,分析中途輟學原因類別及重要現象,並請專家學者建議應對輔導措施,
發送行政機關及學校參考。
(七)編印「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手冊](教育部)
教育部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學校實務工作者及學者專家.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撰寫編印「執行強迫入學條
例作業手冊」,明確規範中途輟學學生執行強迫入學之主要流程,以及相關單位搭配執行之工作要領,八十七學年度起發送國民中小學、
教育行政機關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提升中輟學生強迫入學工作之執行效果。
(八)補助直轄市、縣市、(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運作經費(教育部)
教育部逐年補助直轄市、各縣市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運作經費,並配合「教育優先區」計畫,針對中輟學生較為嚴重之
地區,加強協助其辦理親職教育與學生課業輔導,改善環境條件,降低中輟學生問題嚴童程度;(詳如附件3)
二、發展性措施:
(一)督導地方政府加強學校法治教育重點措施(法務部、教育部)
法務部會同教育部.依據「加強學校法治教育實施計畫」,落實執行各項重點措施,增加學校教師及學生民主法治知能,善盡教師通
報、輔導權責,學生接受羲務教育權利與義務,減少中輟學生人數。
(二)策動地方政府鼓勵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教育部) ;
直轄市、縣市教育局依據修訂頒布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策動所屬學校教師積極參與中速輟學學生協
尋及輔導復學工作,結合社會資源,善盡教育人員責任。
(三)協社政、社輔單位追蹤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教育 部、內政部)
內政部鼓勵所屬社政、社輔單位、團體與地方教育行政單位合作'簽約執行長期(或多次)中輟學生之追蹤復學輔導,由教育單位
提供中輟名單及追蹤經費,由社政、社輔單位、團體指派社工員依約執行追蹤輔導,追蹤結果應保存具體詳實紀錄。發現低收入戶或破碎
家庭者,協助其申辦救助措施。
(四)鼓勵地方政府落實「認輔制度](教育部)
教育部結合省市、縣市教育廳局,配合中小學認輔制度之全面實施,鼓勵學校教師及社會志工志願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並
將可能中途輟學及有輟學記錄復學學生列為優先認轉對象。安排具備愛心、熱心之認輔教師,透過晤談,電話關懷、親師合作,持續協助
中輟學生,使之不再回流中輟。八十八學年度有33927名認輔教師,認輔36169名學生),應可完全吸納所有中輟復學或可能中輟之國民
中小學學生。
(五)策動社會志工協助地方政府及教師認補中輟復學學生﹝內政部、教育部)
內政部鼓勵民間社會公益團體及個人,以志工角色配合學技認輔制度之推動,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使其重新適應學校生活,
以彌補學校輔導資源之不足,預防己復學學生回流中輟。
(六)推動多元彈性教育課程(教育部)
教育部結合省市,縣市教育廳局,積極規劃推動國中技藝教育、寒暑假期潛能開發教育,第十年國民技藝教育等多元彈性教育課程,
擬供學生不同的選擇管道,給學生成就感,留住更多學生在學校,降低實際中輟人數。並委託蔡德輝教授進行"選替性課程規畫"研究。
(七)協地方政府籌設中途學校,提供中輟復學學生另類教育內涵(教育部、內政部).
教育部會同內政部結合省市、縣市教育及社政廳處局,積極規劃多元型態中途教育設施—中途學校(包括資源班、分班、分校、以及
與社政保護單位合作式班別),為特殊需要中輟復學學生提供另類教育內涵(供應食宿,實用活動技藝導向課程,有社工員、心理師協助),
九十二年度之前,每縣市應至少有一所中途學校,全國每年約可照顧二千人至三千人中輟而需要具體協助之學生。
三、跨部會措施
(一)教育部成立「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教育部主辦.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參與)
教育部遨請內政部、法務部及原民會指定業務主管,參與「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單位主管及學者
專家,定期召開督導委員會議,協督導所屬各單位.落實執行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並協助解決相關衍生問題.
(二)法務部定期(每年)分析少年犯罪在學學生與非在學學生比率及犯罪類型(法務部)
法務部犯罪資料研究中,配合犯罪相關研究,將少年犯﹝犯罪當時)之在學與非在學者列為重要變項,定期(每年)分析其犯罪比
率消長輿主要犯罪類型變化,擬供教育單位規劃因應補導措施參考。
(三)督導地方政府建立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
直轄市、縣市教育局結合縣市警察局、社會局、原住民行政及民間公益社輔單位,建立縣市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運用社會
資源協助教育人員協尋輟學學生,並協助其復學。教育局針對所屬每年逾十名以上中輟學生學校,督責其建立學校
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學學網路,有效協助中輟學生復學。
(四)鼓勵直轄市長、縣市長重視輔導中輟學生復學績效(內政部、教育部)
鼓勵省市、縣市首長,重視輔導中輟學生復學績效,要求所屬學校校長及鄉(鎮、市、區)長列管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檔案,積極
輔導中輟學生復學,將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績效列為校長及鄉(鎮、市、區)長年度考績重要參據之一。
(五)輔助地方政府成立「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宣導團](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原民會)
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內政部與原民會遨集優秀觀護人、法官、律師、社輔專家及學校教育人員五十名至六十名,成立「中輟學生通報
及復學輔導宣導團」,巡迴各縣市重點學校及中輟學生較多社區,宣講輔導中輟學生權貴與具體輔導措施,協助特殊需要地區與學校,有
效輔導中輟學生復學。
(六)原民會加強原住民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原民會、教育部)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同教育部結合地方教育及社輔單位,成立「加強原住民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小組」,配合本方案
各項工作之執行,針對原住民較多地區,支援落實通報、協尋、輔導 復學、復學後輔導、追蹤輔導業務,並提供必要的經費及人力協助,
有效降低原住民學生中途輟學比例。
(七)鼓勵所屬單位人員參與輔網路系統活動(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
教育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及相關單位,建立輔導網路資訊系統,辦理系列網路資源單位主管(人員)座談會,網路系統操作研習,
經驗分享活動,有效支援中輟學生協尋與復學輔路工作,提升執行績效。
(八)教育部定期辦理「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路」工作訪視評鑑(教育部主辦,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參與)
教育部定期辦理「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評鑑'邀請內政部、法務部指派業務主管參與,會同學者專家,瞭解省
市、縣市重點工作執行績效,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獎懲有關人員。
縣市(含直轄市)定期(每學期)針對所屬中途輟學學生較多學校'辦理訪視評鑑,協助其推展重點工作,並檢討績效,推荐有功人
員及失職人員接受獎懲。
此外,為結合學者、專家及民間之力量,發揮整體教育效能,委託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成立中輟生輔導諮詢中心,補助天主教善
牧社會福利基金會成立r中輟生咨詢服務專線],俾利資源之整合、方法的創新、經驗的傳承,並作中輟學生、家長及相關學校、教師諮
詢服務。
肆、問題檢討
一、強迫入學工作落實問題
我國在五十七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俟後亦配合修頒「強迫入學條側」,希望以強迫入學規範,來達成全民入學,實施「零拒絕」國
民教育之理想。
然就目前中途輟學學生人數長期維持在五千人至一萬人之間現象觀之。強迫入學的實務工作並未真正落實,「勸告入學」「限期
入學」「罰鍰」「持續罰鍰」「移送法辦」之機制,尚未產生應有功能。尤其是輟學對象之家庭多為基層而弱勢之族群,鄉、鎮、
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罰鍰及移送法辦,有違人情作為,是以地方執法時,實難落實。
二、通報數據之準確性,有持續改善與檢證
中輟學生的輔導,最基礎之工作在掌握正確的數據以及明確之對象,就當前通報系統觀之,學校及地方政府多已能確實通報,但其間
之失誤率、黑數,以及復學後再中輟,多次中輟計次問題,由於通報學校教師解讀上不盡然相同;正確性實有待持續加強,尤其在通報單
介面、電腦連線、輟學日數之累計等等,尚有很多努力空間。
三、部分教育人員仍不願意無條件接納中輟復學學生
在學校中仍有部分教師及行政人只不願意完全接納中輟復學學生,形成部分社輔機構及民間團體安置中輟生後,協助其復學時常遭遇
種種困雞。此一部分,有待教育單位努力宣導國民教育有教無類、強迫入學之精神,並明確要求學校行政人員及老師必須無條件執行,
違反之教育人員應予處罰。
四、中途學校收受學生對象及辦理型態各界人士看法不同,發展上時有阻力「中途學校」主要之目的,在提供回歸正常教育管道「學校」之
教育設施,目前教育部以多元型態辨理,包括獨立式(分校、分班)、合作式(設在社輔機構內)、資源班式(設校內、比照特教班)、
學園式(多與宗教設施合作)。係一種中介、銜接的另類教育設施,主要的收容對象以中輟復學,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的學生為主。然
而社政單位、民間公益團體、司法人員以及部分學者專家對於中途學校之解讀不盡相同,多持單一,狹義的看法;甚至因其對象包括非行
少年,民間對中途學校有負面看法,籌設進程亦多延誤。
五、中途學校投資不足時未見其利先現其害
中途學校因為收受對象特殊,需有加倍的人力資源及設備,實施另類教育課程並規劃輔導措施以茲配合,如若政府投資不足,非行少
年未得致妥善教育輔導,卻有進一步交流觀摩機會,未見其利先現其害。是以有學者專家批評為「小綠島」,此乃政府在發展多元型態中
途學校時應予審慎考量之處。
伍、策進事項
一、縣市及直轄市政府之「中輟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小齟」應及早成立並有效運作
經多年來輔導中輟學生之經驗,較有效的方法應在縣市及直轄市設「中輟生鑑安輔小組」由縣市長遨集民政、社政、警政、教育單
位人員結合學者專家,成立專案小組,針對轄內中途輟學學生個案,進行鑑定、安置及必要乏追蹤輔導,並撿視整個中輟生成因」建議政
府採行適當措施。目前有些縣市或在觀望階段,或己成立,並未有效運作。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非行少年應先裁定送社輔單位安置,再尋求與教育單位合作,協助其繼續接受教育
因非行少年仍需負擔刑責,收容安置保護非常重要;在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逐年改為矯正學校之同時,其情節較輕者,司法裁量
時仍需先行考量足以保護其安全之社輔單位,再考量協助其繼續接受教育。亦即先有社輔單位收容保護措施後,得以和教育單位合作實施
教育。
三、鄉鎮長應指定村里幹事協助中輟學生之家庭訪問,輔導復學工作依據強迫入學條例之規定,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工作為鄉鑣市區長
之職責,長期以來因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為臨時編組,無專任人員處理勸導入學事宜,是以中輟學生人數居高不下。如果縣市政府層
級的中輟生鑑安輔小組能夠成立,其鑑定為限期家庭訪間,勸導入學對象,應交由鄉鎮市區公所,由鄉鎮長指定轄區村里幹事執行,除輔
導復學之外,尚可深入暸解民情,反映施政。
四、民間社輔單位協助安置中輟生及追蹤輔導長期未復學學生最為切要展涉及:
1.教師教學能力提昇問題;
2.學校課程安排、設計及學生安置問題;
3.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配合問題;
4.中途輟學學生家庭配合問題等。
為有效預防及安置中途輟學學生,擬朝下列方向努力:
(一)督導學校提昇教師專業知能與敬業精神,規劃多元適性課程,營造健康叉安全之溫馨校園,以增進學生學習興趣,預防學生中途輟學。
(二)督責地方政府本諸教育基本法及地方制度法之精神,依權責針對「強迫入學條倒」,以及有效埶行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
復學輔導工作,並對有效落實之縣市予以獎勵。
(三)依照監察院之函示,協調內政部及本部相關司處把握「地方制度法」業已公布施行之契機,將地方政府執行「強迫入學條例」
之績效納為地方政府首長之政績考評,促請縣市長重視中輟生之復學輔導。
(四)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層面廣大,亟需各相關部會(如:內政部、原住民委員會等)、部內相關司處(如:國
教司、技職司、中教司等),及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人員與學校校長及相關教職人員積極配合推動,方能有效落實輿推 展。
八、強制性親職教育有待早日實施
中輟學生及非行少年的成因.家庭因素佔相當程度比重,所謂青少牟問題「種因於家庭、顯現於學校、惡化於社會」因為父毋親沒
有善盡親職責任,而導致少年違規犯過者,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有實施強制性親職教育之法源,亟待司法單位統籌規劃,結合家庭教育中
心、家扶中心、救國團張老師或學校,早日實施,從根源紓解中輟學生及非行少年之不利環境。
陸、輔專權責與方案--「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專方案」
一、目標
整合社政、法務、警政、教育、原住民有關單位及民間社福機構,建構中輟生社會輔導資源網絡,有效協助中輟學生復學、貫徹「零拒
絕」國民教育的理想。
二、策略
(一)成立任務小組,統籌督導權責單位落實埶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
(二)加強宣導工作,增進教師及相關單位人員熟悉通報事務及輔導 中輟學生權責。
(三)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建立協尋及追蹤輔導復學網路。
(四)發展多元教育型態,提供中輟復學學生另類教育內涵。
三、實施方法與分工
1.教育部、國教司
○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強迫入學委員會
○編印埶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手冊
○推動多元入學彈性教育課程
○推動技藝與技能教育課程
技職司、電算中心
○持續改善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統
教研會
○協助原住民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
訓委會
○成立「教育部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
○修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加強學校法治教育重點措施;
*定期辦理全國中輟學生輔導業務應驗傳承研討會
*建立全國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
*鼓勵社政、社輔單位協助地方政府追蹤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
*督導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認輔制度
*策動社會志工協助地方政府及學校認輔中輟復學生
*協調地方政府籌設多元形態中途學校,提供中輟生另類教育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宣導團
*鼓勵所屬單位人員參與輔導網路系統活動
*定期辦理全國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與評鑑。
2.內政部
*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運作功能
*鼓勵直轄市長、縣市長重視輔導中輟學生復學績效
*建立中輟失蹤學生巡警掌上型電腦資訊系統
3.法務部
*加強學校法治教育重點措施
*鼓勵所屬人員參與輔導網路系統活動
4.原民會
*加強原住民中輟生通報及彼學輔導
*建立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
5.直轄市、縣市政府
*建立縣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檔案」:
*建立全縣市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
*策動學校教師積極參輿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協調社政、社輔單位追蹤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
*落實「認輔制度」
*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
*推動多元彈性教育課程
*籌設多元形態中途學校,提供中輟復學學生另類教育內涵
*成立「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宣導團」
*加強原住民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
*定期辦理「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自我評鑑
四、預期成效
(一) 八十九學年度至九十二學年度中輟生人數降低50%(每學年度降低13%)。
(二)每位中輟復生均有教師、社政單位社工員、社會志工或警政單位協辱。中輟復學生均能獲得適性課程與安置。
柒、建議事項 ;
一、對地方政府的建議
(一)地方首長應主動積極督導中輟學生的通報、預防與復學輔導工作。
(二)觀摩其他縣市學校有關預防、輔導與安置中輟學生的有效措施。
(三)強化縣市、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的運作與功能。
(四)整合教育、社政、民政、戶政、警政與民閭社福單位,建立輔導中輟學生網絡。
(五)定期辦理所屬縣市申輟學生通報、預防與復學輔導工作評鑑。
(六)督導學校校長與教師落實多元智慧價值教育理念。
(七)整合地方資源,提供中輟學生多元復學管道。
二、對學校的建議
(一)鼓勵全體教師有效教學。
(三)全體教師參與輔導工作。
(四)落實專師責任制。 .
(五)確實推動認輔制度。
(六)加強學校與家長,以及社會相關單位的聯繫,建立社區輔導網 絡。
(七)辦理各式適性課程與補救教學。
三、對教師的建議
(一)教師微笑的臉,多分配一點在中輟高危險群的學生身上。
(二)以作為學生的人生導師自許。
(三)以對自己孩子老師的期待,進行教學。
(四)體會制度的改變與經費的增加不是提升教育品質的萬靈丹,唯有師生多用一點時間進行有機互動,才是真正的教育。
四、對家長的建議
(一)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
(二)參與學校親師活動
(三)作為學校志工
(四)建立和諧的婚姻與家庭氣氛
(五)隨時學習與改善管教子女的方法。
教育部訊委會吳榮鎮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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